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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一級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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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

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vg

省級行政區
自治區
直轄市
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
地區
自治州
行政公署
地級市
縣級行政區
自治縣
自治旗
縣級市
市轄區
特區
林區
鄉級行政區
民族鄉
街道
蘇木
民族蘇木
縣轄區區公所
努圖克(50年代廢除)
附:村級基層區劃
村民委員會
社區居民委員會

中國一級行政區、「國家一級行政區」或現代意義上的「省級行政區」,是指直屬中國中央政府管轄的一級行政區

目錄

[編輯] 歷史

秦朝以來,作為國家一級行政區劃,其名稱經過演化,其主體名稱元朝行省」,到清朝為「」,之後以「省」的形式固定下來。

[編輯]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西京(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重慶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和澎湖,台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關於外蒙古問題。中華民國於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因此中華民國憲法行憲時的固有領土並不包括外蒙古,1955年中華民國政府重新認為外蒙古爲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直到2002年正式承認蒙古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並在一些相關的行政法令中要求將與蒙古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中華民國憲法認為中華民國應依其固有之疆域劃定領土範圍(第4條),但憲法全文中從未明確說明中華民國領土的具體範圍,不過到目前為止其中某些提及到蒙古的條文尚未完全修正,因此仍存在像是「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第119條)這般,間接意指蒙古是中華民國疆界範圍內一部份的條文,形成一種實務上已經承認蒙古的獨立,但根本法源尚未適時修正的矛盾現象。


中華民國憲法範圍行政區劃1999年編輯
35、2地方、1特別行政區 14直轄市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行政區 簡稱
綏遠省 歸綏(今呼和浩特 山東省 濟南 北平市
熱河省 承德 河南省 開封 重慶市
遼北省 遼源 湖北省 武昌 大連市
安東省 通化 湖南省 長沙 廣州市
松江省 牡丹江 廣東省 廣州 漢口市
合江省 佳木斯 廣西省 桂林 哈爾濱市
遼寧省 瀋陽 四川省 成都 南京市
吉林省 吉林 貴州省 貴陽 青島市
察哈爾省 張垣(今張家口 雲南省 昆明 上海市
河北省 清苑(今保定 西康省 康定 瀋陽市
山西省 太原 陝西省 西安 天津市
黑龍江省 北安 甘肅省 蘭州 西安市
嫩江省 齊齊哈爾 青海省 西寧 臺北市
興安省 海拉爾(今呼倫貝爾 寧夏省 銀川 高雄市
江蘇省 鎮江 新疆省 迪化(今烏魯木齊
安徽省 合肥 臺灣省 中興新村
浙江省 杭州 海南特別行政區 海口
福建省 福州 西藏地方 拉薩
江西省 南昌 蒙古地方 庫倫(今烏蘭巴托

註1: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以前,共計有35省、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特別行政區、12直轄市(臺北高雄尚未升格)。
註2:浙江省省會原於1949年5月23日遷至定海縣1950年5月16日國軍撤離定海縣而裁撤;1951年9月重設於大陳島1955年2月因撤離大陳島而裁撤(詳見大陳島撤退
註3福建省省會於1949年8月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虛級化,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但仍為虛級省。
註4雲南省省會於1950年遷至泰國曼谷,於1951年5月短暫的收復許多縣份,並成立西南行署。最後於同年7月撤離並於10月26日廢除西南行署,至此無實際領有該地。
註5新疆省政府辦事處於1949年遷至台北市四維路52巷31號辦公,於1992年1月16日裁撤。
註6臺灣省省會於1957年6月30日台北市遷移到位於南投縣中興新村。1998年,中華民國修憲實施精省,台灣省虛級化(實際上是「省」全面虛級化)。資料來源
註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1946年1月5日,根據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結果,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之後卻在1953年單方面宣佈拒絕承認蒙古國的獨立。1955年,中華民國否決蒙古國加入聯合國之提議,認為外蒙古是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華民國代表團因蘇聯威脅將否決部分非洲小國的入聯案,不得已未否決其再次要求加入聯合國之提議,即從行動上默認其獨立事實。2002年後與蒙古國逐漸建立外交關係,並設立駐蒙古代表處。2010年新增新北市.台南市.台中市

[編輯] 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域

中華民國政府1949年撤退至台灣後,中華民國的實際管轄區域僅限於台澎金馬地區。根據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華民國下轄的一級行政區域為省、直轄市、地方(西藏蒙古)和一個特別行政區(海南)。其中雖然設省達35個,但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僅實際管轄台灣省與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門縣連江縣)的領土。

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其中包括「省」的虛級化,其原本擁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台灣省在這次的修憲之下,省級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註1 編輯
註2 臺灣省(臺、台)

基隆市 · 新竹市 · 臺中市 · 嘉義市 · 臺南市

臺北縣 註3 · 桃園縣 · 新竹縣 · 苗栗縣 · 臺中縣 · 彰化縣 · 南投縣 · 雲林縣
嘉義縣 · 臺南縣 · 高雄縣 · 屏東縣 · 宜蘭縣 註4 · 花蓮縣 · 臺東縣 · 澎湖縣
福建省(閩) 金門縣 · 連江縣
直轄市 臺北市(北) · 高雄市(高) 註5

註1. 自由地區是指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統治範圍。
註2. 由於省虛級化,行政院另設三個區域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
註3. 準用直轄市編制,享有等同直轄市的資源分配。
註4. 宜蘭縣轄有釣魚台列嶼,因與日本發生主權爭議,所以未實際管轄。
註5. 高雄市轄有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中洲礁
已核定但尚未實施的行政區異動:
2010年12月25日起改制直轄市: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2011年1月1日起,桃園縣準用直轄市編制。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1949年至1953年全境劃分為六個大區(大行政區),1954年以後撤銷大區,大區實際上屬於軍事政區為主。1949年六個大區下轄50個「省級行政區」,即30省、1自治區(內蒙古)、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西藏)、1地區(昌都地區);到1953年分六個大區和西藏、內蒙古,共計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1954年調整為31個省級行政區即25省、1自治區(內蒙古)、3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區(昌都地區)。1965年全國調整為29個「省級行政區」即22省、5自治區、2直轄市,之後省級行政區一直基本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一級行政區2008年 編輯
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數據按一級行政區「最新統計數」)
說明1999年12月20日澳門主權移交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劃分為23、5自治區、4直轄市、2特別行政區共計34一級行政區,之後數量一直穩定不變。本表所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一級行政區(即「省級行政區」),依照官方規定的順序排列。
一級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名稱 簡稱 省會

首府















注1
北京市 - - - - - 2 - - 16 -
天津市 - - - - - 3 - - 15 -
河北省 石家莊市 - 11 - - 108 6 22 36 -
山西省 太原市 - 11 - - 85 - 11 23 -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 呼和浩特市 - 9 - 3 17 - 11 21 52
遼寧省 瀋陽市 - 14 - - 19 8 17 56 -
吉林省 長春市 - 6 1 - 18 3 20 19 -
黑龍江省 哈爾濱市 1 12 - - 45 1 19 65 -
上海市 - - - - - 1 - - 18 -
江蘇省 南京市 - 13 - - 25 - 27 54 -
浙江省 杭州市 - 11 - - 35 1 22 32 -
安徽省 合肥市 - 17 - - 56 - 5 44 -
福建省 福州市 - 9 - - 45 - 14 26 -
江西省 南昌市 - 11 - - 70 - 10 19 -
山東省 濟南市 - 17 - - 60 - 31 49 -
河南省 鄭州市 - 17 - - 88 - 21 50 -
湖北省 武漢市 - 12 1 - 37 2 24 38 1
湖南省 長沙市 - 13 1 - 65 7 16 34 -
廣東省 廣州市 - 21 - - 41 3 23 54 -
廣西壯族自治區 南寧市 - 14 - - 56 12 7 34 -
海南省 海口市 - 2 - - 4 6 6 4 -
重慶市 - - - - - 17 4 - 19 -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 18 3 - 120 4 14 43 -
貴州省 黔/貴 貴陽市 2 4 3 - 56 11 9 10 2
雲南省 滇/雲 昆明市 - 8 8 - 79 29 9 12 -
西藏自治區 拉薩市 6 1 - - 71 - 1 1 -
陝西省 陝/秦 西安市 - 10 - - 80 - 3 24 -
甘肅省 甘/隴 蘭州市 - 12 2 - 58 7 4 17 -
青海省 西寧市 1 1 6 - 30 7 2 4 -
寧夏回族自治區 銀川市 - 5 - - 11 - 2 8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 烏魯木齊市 7 4 5 - 62 6 20 11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 - - - -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 - - - - - - -
台灣省 台北市 - 7 - - 16 - 32 49 -
二、三級行政區合計注2 17 283 30 3 1480 117 374 852 55
備註:
注1:「旗、其他」列項共計55個,其中「」指內蒙古自治區的52個旗(含3個自治旗);湖北的神農架林區;貴州省的2個特區。
注2:「二、三級行政區合計」僅為中國大陸統計,未計入台灣省、和香港、澳門相關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國家機構設置
行政區類型 權力機關/立法機關 權力機關/立法機關的常設機關 行政機關(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自治區
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高級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直轄市 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高級人民法院
若干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 特別行政區政府 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的法院系統 律政司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 特別行政區政府 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的法院系統 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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